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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女朋友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到黄石港区***酒店开房住宿。期间王某某因与他人通电话后忘将手机锁屏便睡着,徐某某趁王某某熟睡之际查看王某某手机,发现王某某的**银行卡内有十九万余元现金,遂将该银行卡绑定至王某某的微信,重新设置王某某微信****,于当日上午5时20分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人民币50000元转到徐某某**账户,并删除相应转账记录。二人离开酒店后,当晚18时许,王某某发现其银行卡内少了50000元,询问徐某某时被其否认,王某某遂报警。徐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西塞山区澄月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承认盗窃事实。

案发后,徐某某的家属退还王某某全部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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