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西塞山区**村**号。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9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步行至黄石市下陆区**路**小区,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28栋冯某某的家中准备盗窃。进入书房后,徐某某因听到房屋内传来脚步声,害怕被人发现遂原路逃离现场。
案发后,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团城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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