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街**里**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路**天地处,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电动车坐板打开后将车内1组旭派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319元)盗走。销赃后得人民币70元,赃款已挥霍。
同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小区北区车棚处,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内的1组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160元)盗走。销赃后得人民币130元,赃款已挥霍。
同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花园*区**栋楼梯间,使用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内的1组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292元)盗走。销赃后得人民币130元,赃款已挥霍。上述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2.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视频侦查报告;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蕊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32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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