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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13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3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恩施市崔家坝镇,趁被害人吕某甲、崔某乙、郑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锁等方式入室实施盗窃,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28.00元,盗窃事实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17日17时许,徐某某来到***镇***村***组被害人吕某乙家,入室实施盗窃,将吕某甲悬挂在二楼房梁上的两块腊肉盗走,经鉴定其盗走的腊肉价值人民币1073.00元。

2.2020年4月23日11时许,徐某某来到***镇****村****组被害人崔某乙家中,撬锁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取三块腊猪蹄,经鉴定其盗走的腊肉价值人民币1887.00元。

3.2020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徐某某来到***坝***村***组郑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撬锁进入室内,盗取两件“满堂红”礼炮、两个42发“月圆迎宾礼炮”,一件“明仕”牌烟花、一盘12# “金玉满堂”鞭炮,三盘16#“吉祥发财”鞭炮、六十挂100发鞭炮和一大袋食用盐。经鉴定,其盗窃的烟花爆竹、盐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恩市价刑物认定字[2020]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谭某甲、雷某某、胡某某、宋某某、谭某乙、某某某、刘某某、吕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吕某甲、崔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玲

检察官助理:马武阳

2020年8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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