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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现住温岭市大溪镇**村**7排1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市中医院216诊室内,窃走在候诊的被害人章某某放在医生办公桌上的一部苹果12pro MAX手机。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230元。

2021年1月4日18时2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大溪镇**村**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并追回涉案手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一林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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