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2019年9月22日因赌博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 月2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来至永康市**镇**路**弄配电房,用美工刀、钢锯盗窃电缆,但未果。
2、2020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来至永康市**镇**路**弄**号,从窗户拿来遥控器打开项目部大门,盗走其老板汤某某放在该处的2捆70型号电线;次日晚上,又来至该处,采用同样的手段,盗走5捆70型号电线、4捆35型号电线、1个显示器和1个硬盘录像机;同年4月1日下午,再次来至该处,盗走2捆70型号电线、2捆35型号电线。后徐某某以133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另案处理)。经价格鉴定,涉案15捆电线(39900元)、1个显示器和1个硬盘录像机(650元),共计价格4055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扣押的显示器和硬盘录像机也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汤 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永康市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成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5892****);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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