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上午郭某某雇佣徐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南皮**磨床加工店将2700块板牙(已打磨好两面)运回家中,徐某某路过自家门口时将电动三轮车骑进院内,从车上盗窃板牙303件后将剩余板牙送到郭某某五金厂。然后郭某某又让徐某某将2800块板牙(已打磨好一面)送到南皮**磨床加工店,徐某某路过自家门口时再次将电动三轮车骑进院内盗窃板牙350块,然后将剩余板牙送到南皮**磨床加工店。2019年12月14日,郭某某再将雇佣徐某某从南皮**磨床加工店将2302块板牙(已打磨好两面)运回五金厂,徐某某路过自家门口时,又将电动三轮车骑进院内盗窃板牙362块后将剩余板牙送到郭某某五金厂。徐某某三次盗窃郭某某板牙共计1015块,经南皮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63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