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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42000********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号,住河北省保定市**。2017年1月22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20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2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22日;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三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长城南大街**号院内失主武某某的办公室内,盗窃保险柜中现金1000元。

2、2019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涞源县中心街龙**有限公司涞源分公司一楼大厅内,盗窃失主刘某某女式斜跨包一个,内有现金8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3、2019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涿州市**村失主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和手机一部。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为764元。

4、2019年三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高碑店市**花园D区底商失主钮某某的无极限门店内,盗窃现金2500元。

5、2019年三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高阳县**小区失主侯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

6、2019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涞源县城派出所北边150米处失主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00余元和金色小米4s手机一部。

7、2019年4月5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向阳大街**村土桥街6号的失主韩某某家中,盗窃银行卡、身份证、汽车钥匙等物品。

8、201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向阳大街**村土桥街南佳易网吧收银台抽屉中,盗窃现金380元。

9、2019年4月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玉川路**网吧,盗窃失主田某某手机一部。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Vivox21手机价值为2267元。

10、2019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建设大街**旅馆中,盗窃失主张某甲白色华为手机一部,长城汽车钥匙一把、白色T恤一件、蓝白道夹克衫一件 。

11、2019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建设大街**旅馆二楼中间房屋内,盗窃失主朱某某现金700余元及钱包一个,包内有银行卡12张、面值一美元的美钞两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失主韩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朱某某等陈述,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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