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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到江西省龙南市**镇**道**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廖某某的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650元。

2、2020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到江西省龙南市**镇**街百盛鞋业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楼下车上的一箱安慕希牛奶和三提纸巾盗走。经鉴定,该牛奶价值为55元。

3、2020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到江西省龙南市**镇**市场**号门口,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090元。

4、2020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到江西省龙南市**镇**小区**栋**单元,盗得被害人高某某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382元。

5、2020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到江西省龙南市**镇**小区**栋**单元,盗得被害人赖某某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98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家住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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