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71948********,汉族,江西余干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组**号,现住鹰潭市**公寓楼**栋**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江西余干人,平时住在鹰潭,以捡破烂为生。2019年3月7日上午8时许,徐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窜至320国道远东制药厂附近,见被害人杨某某家侧面仓库内堆放了许多推土机斗齿,乘无人之机,将其中两个斗齿搬上电动三轮车驾车离开。在骑车回鹰潭的路上,徐某某将盗窃的斗齿以每斤五毛的价钱卖给一名收购废品的路人,获赃款80元。翌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再次骑电动三轮车到杨某某家仓库实施盗窃。当其将一个推土机斗齿搬上电动三轮车,想再搬运其他斗齿时,被杨某某当场抓获。后接报民警将徐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贵溪市价格认定监测局鉴定,徐某某盗窃的两个推土机斗齿价值为人民币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价认监字[2020]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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