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4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2********,汉族,文盲,企业员工,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号“**园”内从事保洁工作期间,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一楼楼梯间储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徐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方式1386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材料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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