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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徐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2********汉族初中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从东向西第**家(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至泗阳县爱园镇富康花园、鸿翔名苑小区等地盗窃自行车、卷帘门、手机等物品,涉案数额1199.2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至泗阳县**镇**居委会**组,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家的泰迪狗一只。经鉴定,涉案泰迪狗价值人民币115元。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至泗阳县**镇**酒楼南侧盗窃被害人唐某甲家的卷帘门和夹芯板。经鉴定,涉案卷帘门和夹芯板价值人民币92.16元。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至泗阳县爱园镇富康花园小区盗窃小区内的垫路铁板。经鉴定,涉案铁板价值人民币92.19元。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犯嫌疑人徐某某至泗阳县爱园镇鸿翔名苑小区盗窃一辆黑色英克莱牌自行车。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9元。

5.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至泗阳县**镇**路**区,盗窃被害人裴某某家一辆名人牌自行车。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96元。

6.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泗阳县**镇**路北侧,在被害人唐某乙家门口盗窃废旧三轮车、扬场扇、脚手架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7.03元。

7.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泗阳县爱园镇好又多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喻某某现金200元及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发还清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唐某甲、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5244****)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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