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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徐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0********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村**号(户籍地河南省睢县**乡**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沛县敬安镇紧鞍路中段陈某某的商店,见店内无人,将陈某某店内收银机抽屉中的25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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