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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01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46********,汉族,文盲,无业,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王某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铜山街道乘隙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摆放在临时菜场门口的绿色三轮电动车座垫下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被告人徐某某退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爽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仪征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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