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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7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平塘县**镇**街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在武义县一品夫人美容院9号包厢内给客人郑某某做完按摩之后,趁被害人郑某某离开包厢之际,将郑某某遗留在包厢内的一只金色欧米茄手表盗走。2020年1月6日,经认定,被盗的欧米茄手表的价格为人民币16900元。

2019年12月29日,民警开具传唤证将徐某甲传唤至武义县壶山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徐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素群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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