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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0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8********,汉族,文盲,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2008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0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3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2013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八百元,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号处,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文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起亚轿车内现金2000元。

2、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南门处,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大众轿车内现金几十元。

3、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门口处,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夏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黑色大众轿车内的硬壳中华香烟三包、港币100元、澳币100元等物,价值人民币299.02元。

4、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后门口,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甲停放于该处的白色福特汽车内现金80元。

5、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路**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内的KASSAW牌一块,价值人民币500元。

6、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处,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黑色大众SUV车内现金1800元。

7、2020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幢**单元**室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轿车内现金600元。

8、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路**号北面四人停车位,采用砸破车窗、打开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英菲尼迪牌轿车和一辆红色奔驰牌轿车窃得车内现金50元,造成车辆损毁价值1650元。

9、202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采用拉车门等方式盗窃路边汽车内财物,因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而未得逞。

10、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桐乡市**镇**小区**号,采用拉车门等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现代轿车内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6、监控视频及视频分析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或破坏性手段盗窃10次,窃得财物价值11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清

检察官助理:马秋霞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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