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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广场**楼人行道附近,看到被害人段某某(女,30岁)停放在此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10元)一辆,被告人徐某某趁机将电动车盗走并藏匿。涉案物品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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