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龙琴伍租住于昆明市晋某区**街道**村**村**号**栋**室内,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床头旁桌子上一黑色挎包钱夹内的现金2600元人民币,所盗赃款被其用于生活消费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主要证据目录》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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