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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14日被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7日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盗窃,于2005年7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7年4月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收赃,于2008年8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一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6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凌晨5时许,至本市滨湖区荷叶新村102号门口,乘隙窃得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陆鸽牌电动自行车1辆。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至本市滨湖区华晶新村15号门口,乘隙窃得朱某某停放在该处未上锁的麦德发牌电动自行车1辆(内含60V 20A天能牌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1629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购买发票、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

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杰

检察官助理:王光辉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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