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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新吴区********室(户籍地无锡市新吴区**嘉园****室)。被告人徐某某因盗窃于2014年3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曾因盗窃于2014年3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乘店铺打烊期间,以钥匙开锁方式盗窃收银台营业款,共计人民币3350元左右。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 年10月8日早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万达广场2 楼**店铺,盗窃现金680 元。

2.2020年11月下旬某晚,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新吴区宝龙城市广场**店铺,盗窃现金800 元。

3. 2021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梁溪区T12 商场**餐厅,盗窃现金400 元左右。

4. 2021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梁溪区云蝠大厦**餐厅,盗窃现金450元左右。

5. 2021年1月下旬某晚,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百乐广场**餐厅,盗窃现金300元左右。

6. 2021年2月5日晚,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餐厅,盗窃现金720元。

案破后,被害人损失均已追退。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截取的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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