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永嘉县**镇**村)。2020年1月13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六日;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0日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同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时5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路**街**店门前路边,采取拉车门的手段,从被害人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1****汽车内窃得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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