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早上,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开封市祥符区**镇**商业街**号楼**单元楼道内,将杨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棕红色**电动车偷走,后徐某某将电动车骑到开封市祥符区**乡**路口以36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车卖给徐某甲,徐某某从中获利36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45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又来到开封市祥符区**镇**商业街**号楼楼道内将李某某的一辆白色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骑到家中自己使用。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前科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无前科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陈述了财物被盗的案件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被盗电动车的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电动车的价值;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被盗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磊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