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704号
被告人徐金芽,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乡**村**,在深无固定住所。被告人徐金芽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金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徐金芽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坊**栋**房,趁室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穆某某一台联想T400型笔记本电脑(无法鉴定价格)和一个男士钱包(内有人民币八九百元及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公积金卡和银行卡、信用卡等证件)。
2019年5月7日10时许,民警在广东省**监狱门口将被告人徐金芽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终止通知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金芽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指纹比对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金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金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金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金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金芽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金芽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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