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厂旁住宅小区**号**楼**房**,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在屋内睡觉,遂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边充电的苹果牌iphone 8 Plus手机一部、充电器一个及充电线一条。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045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李伟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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