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村**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门房。2006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双西商城A14号,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盗窃其店内货架框内的黑色钱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500余元。破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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