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秘窃取他人财物4次,盗窃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盆景、黑水鸡、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总价值9734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9日夜间、2019年8月12日夜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2次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张夏村被害人范某某闲置的院落中,盗窃盆景7盆(株),价值人民币110元。

2.2019年12月9日夜间,被告人徐某某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大刘庄村西、坡庄村南侧沙河边被害人马某某的养殖场,盗窃黑水鸡17只,价值人民币850元。

3.2020年1月2日夜间,被告人徐某某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大刘庄被害人陆某某家中,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缆线1盘、电焊机1台、磨光机1台、茅台白酒2平、五粮液白酒2瓶、200ml装不锈钢瓶白酒2瓶以及水果1箱,总价值人民币8774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返还被害人范某某盆景,返还被害人陆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电缆线、电焊机等物品,合计8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犯罪记录查询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如实供述、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 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