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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市黄浦区**有限公司**人员,住济南市槐荫区**街**号楼**单元**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玉泉森信大酒店C座的新航道培训学校,趁人不备,先后进入该学校三楼自习室、四楼办公室,分别盗窃失主王某某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6291元),苹果牌平板触控手写笔1支(价值644元),失主赵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综上,被告人徐某某盗窃总价值7035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亲属赔偿了失主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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