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号(自报)。2017年11月7日因盗窃被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德城区迎宾路“德龙网络会所”上网期间,趁被害人王某乙入睡之机将其放于桌面的一部红色iphone11手机偷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评估报告书;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号(自报)。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