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品回收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幢**室)。因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020年5月27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来到被害人周某某(系徐某某女朋友)位于肥东县**镇**小区**幢一单元**室的家中休息。当日12时许,徐某某乘被害人外出,从其家中席梦思周某某床垫内盗取现金120070元)、黄金手链1条(DBE牌,价值人民肥东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币2250元)、钻戒1个(通灵牌,价值人民币2920元)、黄金戒指1个(DBE牌,价值人民币1509元)、铂金耳钉1副(DBE牌,价值人民币676元)、黄金耳钉5副(DBE牌,价值人民币3451元),被盗财物总价值14576元。被告人徐某某将所盗财物藏匿于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苑**幢**室的家中阳台的运动鞋内,后于2020年2月29日被民警搜查扣押。
被害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同年5月22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将被盗的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钻石戒指一个、铂金耳钉一副、钉五副周某某及现金1200元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周某某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之规定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检察官助理:程灿萍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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