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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徐永久,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阜南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菜市场附近。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7月被淮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9月4日因盗窃罪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5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7年8月30日因盗窃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永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永久在杜集辖区内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电动车。

1、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徐永久在淮北市杜集区老干部宿舍楼4栋楼下将被害人侯某某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盗走,之后将车以20元的价格卖掉。

2、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徐永久在淮北市杜集区朱庄工人二村44栋楼下,将被害人董某某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832元。

3、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永久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高岳行政村博山路2栋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放到淮北市老火车站北侧广场,当天被吴某某找到骑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价值3677元。

4、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永久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淮北少林文武学校北侧一巷道内,将被害人石某某的炫丁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价格930元。

5、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永久在淮北市杜集区信访局南侧的高岳小张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新日麦卡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车的价格为29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徐永久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徐永久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永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莉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徐永久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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