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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4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02916日因犯抢劫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0810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823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86日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5828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928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社区戒毒3年;20151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610日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天台县坦头镇商业街诊所,通过推门方式进入店内,盗走诊所内人民币1450元;

2、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天台县朝晖街111号宜家洋货店,通过爬玻璃门门缝方式进入店内,盗走店内抽屉里的人民币130元和货架上的2包软盒蓝色利群香烟;

3、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天台县丰泽路漂亮宝贝理发店,通过爬玻璃门门缝方式进入店内,盗走店内抽屉里的人民币315元。

被告人徐某某系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第3笔盗窃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情况说明、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3.归案经过;4.被害人彭某某、戴某某、周某某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燕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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