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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男,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73********,汉族,高中文化,宁夏石嘴山市人,无业,家住宁夏石嘴山市**区**小区**幢**单元**号。2013年10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吴某某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贺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4日退回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1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吴某某利通区**路**号**店内,趁无人之际,将该店内货架上摆放的一盒活性肽组合套装化妆品盗走,该盒内装有化妆品60瓶,价值1020元。

另查明,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玲 燕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2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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