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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2001年7月13日因盗窃被铁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3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17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窜至路桥区**镇**村**社区**栋门前,窃得汤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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