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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2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镇**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二楼厨房,窃得被害人戢某某的一个电饭煲。

2、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小区**号二楼厨房,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一个电磁炉。

3、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小区**幢**室门口,窃得被害人屈某某放在鞋架上的一双运动鞋。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欧捷福超市门口被抓获归案。电磁炉、运动鞋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认定,电磁炉价值人民币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戢某某、吴某某、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入户盗窃,价值人民币7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检察电子卷宗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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