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南方花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步行至台安县大庆西路**保险门前时,见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辽A****丰田吉普车左后车窗未关,将被害人鲍某某放于车后座钱包内的人民币14000元盗走。2020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台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所盗财物全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关于徐某某不予收押的情况说明、提取监控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

2.证人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媛

检察官助理:张园园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