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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乡**村委**组,现住文山市**街道**小区**组**栋**号。徐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中路**花园地下商场儿童游乐场遇到保某某领着邓某某(未成年人)在游乐场玩,徐某某乘保某某不注意时将邓某某挂在脖子上的一个黄金吊坠盗走。经鉴定:被盗吊坠价值人民币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吊坠购买凭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保某某、杜某某、邓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6.试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徐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舒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0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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