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路过丹阳市访仙镇综合市场,乘隙窃得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王氏口腔门诊门口的比迪文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0元。
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亚军
检察官助理:李会朋
2020年6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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