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莒南县道**镇**村。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广场**号**楼快递存放处,窃取姜某某存放在此的快递一件,内有**眼霜、**精华、**乳液各一瓶,价值共计3059元。案发后,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蓓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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