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龙港市繁荣路266-272号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存放在牌照为浙C*****车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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