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现住望某某**乡**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15 日被告人徐某某因为无居住处所,在望某某**镇**村**屯朋友张某甲家居住,在张某甲家居住三天,2020 年8 月17 日中午,张某甲正在睡觉,徐某某发现张某甲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很好,就产生将张某甲的笔记本电脑占为己有的想法,随即将张某甲的笔记本电脑的电源拔掉,把笔记本电脑藏匿在短袖里面偷走,逃离现场后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镇**村**屯其姑姥赵某某家中西屋南窗台上,之后徐某某又返回张某甲家中,看张某甲还在睡觉,将张某甲叫醒,谎称笔记本电脑丢失,张某甲家人当时就怀疑是徐某某所为,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经调取张某甲家院内的监控。发现徐某某有更大嫌疑,后将徐某某传唤至望某某公安局办案区,经讯问,徐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当晚望某某公安局富源派出所民警在赵某某家将赃物笔记本电脑起获,该笔记本电脑经望某某价格中心认定该笔记本现价值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起赃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侦破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绥化市望某某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检察官助理:岳莹莹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望某某**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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