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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街**局。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30日,因盗窃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5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何某某(在逃)在曲靖市麒麟区**街**号“**”店内,假装要购买三七,吸引店内工作人员注意,趁其不备,盗走三七2.2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

2、2018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号“**”店内,趁店内人员不备之机,盗走女式打底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元。

3、2018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号“**”店内,趁店内人员不备之机,盗走女式亦可牌绿色毛衣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

4、2018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号“**服装店”内,趁店内人员不备之机,盗走安妃蜜牌黑色女式大衣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0元。

5、2017年3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路**专卖店内,盗窃一个价值499元人民币的黑色奥康牌皮质提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一桩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罪责相当,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春

2019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光盘壹张、卷外材料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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