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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路**号**房。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站道路粤通大厦一层超市购物时,趁事主唐某某离开收银台去补货之际,将唐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黑色华为牌P30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201.44元。

2020年5月6日,徐某某的家属赔偿唐某某被盗手机的购机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唐某某陈述;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奕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路**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附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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