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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07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不得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8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13时许,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经济适用房小区,进入该小区8号楼1单元202户刘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4000余元,SOLKA摄像机一台、极品黄鹤楼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一条、软玉溪香烟二条、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纪念币、集邮册、古铜币、纸币、粮票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219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依法追缴。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二册。

3.物证:移送清单一份。

4.光盘三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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