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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华宇摩天2栋旁人行天桥下面,趁无人之机,通过使用摩托车上钥匙打燃发动机的方式,将被害人林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喜马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所涉被盗的摩托车上的玛吉斯后轮胎、夏德尾箱等零部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668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涉被盗的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收款收据、配件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9656****;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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