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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双子星网咖,趁被害人邓某某睡着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Note8手机。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0元;

二、2019年10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沃金网吧,趁被害人曾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8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600元;

三、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馨艳网吧,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网吧门口桌子上正在充电的一部小米9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131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50元;

四、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特佳网吧,趁被害人王某乙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465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70元;

五、2019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公司员工宿舍,趁被害人唐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床上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445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80元。

2019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在九龙坡区花花世界网吧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在起诉阶段,徐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网上追逃,并于2020年7月16日在广东省惠州市陈江街道泰盛网吧将其抓获。到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购买收据、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辩认等笔录;

7.​ 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散页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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