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至10月14日期间,先后多次到鞍钢股份炼钢总厂三分厂内盗窃废铁385斤(价值人民币385元)、锰铁1190斤(不予估价)。并分5次到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收购站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1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及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白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