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徐某某,小名杨某某、小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2日由本院办理继续取保候审,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到朋友芶某某位于金沙县禹谟镇金坝村的家中做客玩耍时,将芶某某放在卧室梳妆柜抽屉里的一条黄金项链及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当日下午徐某某将盗得的项链戒指拿到金沙县鼓场街道紫金社区“香港六喜珠宝”店卖出,置换得一枚戒指及人民币1660元。现被盗项链及戒指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芶某某,徐某某将置换得的一枚戒指及人民币1660元退还珠宝店。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芶某某被盗的金项链及金戒指价值47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芶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47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龙某某

2020年1021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