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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2020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村老寨子,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台深红色雅迪电瓶车,经鉴定价值1391元人民币。后其以23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票;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9月3日 

附: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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