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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因盗窃他人餐车,于2019年12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开磷花园菜场警务室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手推餐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餐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半边街五零一电台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手推餐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餐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兴贵路一巷子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手推餐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餐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餐车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企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红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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