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0********,土家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犯惯窃罪,1995年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7年3月2日被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5日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其长安牌面包车(号牌为贵AD****)至德江县共和镇和平社区场上组,盗走被害人周某某饲养在猪圈中的三只白色山羊共计147.6斤。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又驾车至德江县共和镇曾家坝村曾家组,盗走被害人陈某甲饲养在猪圈中的两只黑色山羊共计98.8斤。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再次驾车至德江县共和镇乌鸦村打磨丫组,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存放厨房的六块腊肉共计18斤。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第四次驾车至德江县共和镇乌鸦村打磨丫组,盗走被害人张某存放在半山农庄厨房中的冻鸡肉6.1斤、狗肉2.3斤、羊肉3.2斤、卤肉3.9斤、腊肉2.6斤、新鲜猪肉15.1斤、两桶17.68升装食用菜籽油、四桶4.5升装食用菜籽油。
经德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周某某家被盗三只白色山羊价值人民币3690元(币种下同);陈某甲家被盗两只黑色山羊价值2470元;陈某乙家被盗六块腊肉价值900元;张某家被盗财物价值2040元。
2020年4月14日,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德江县共和镇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所盗物品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四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清单,辨认、起赃、扣押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流窜作案,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翔
检察官助理 朱梦青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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